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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关于修改学生资助基金及学生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20:56 浏览次数:


山东师范大学文件
山东师大校字〔2015〕196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修改学生资助基金及学生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的积极性,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教育引导在校学生争先创优、全面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基金及学生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65元。”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学生困难补助基金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45元。”

  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分两部分提取和划拨。其中,按每生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用于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由学生处掌握使用。按每生每年35元标准提取,用于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第六条修改为:“学生管理费包括学生处学生管理费、团的活动经费和学院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处学生管理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34元,团的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13元,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50元。”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学生处学生管理费用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军政训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创新研究以及与开展以上工作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等。此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使用。”

  六、第七条加上第三款:“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用于各学院学生班级、社团、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各学院掌握使用。”《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基金及学生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现予以重新公布。




山东师范大学2015年12月16日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基金及学生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的积极性,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教育引导在校学生争先创优、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2〕4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学生奖励基金、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困难补助基金、学生资助业务经费(以下简称学生资助基金)和学生管理费。为切实做好以上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按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比例提取学生资助基金,并执行以下提取标准:

  (一)学生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345元;

  (二)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65元;

  (三)学生困难补助基金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45元;

  (四)学生资助业务经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

  第四条

  学生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生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优秀学生奖励、先进集体奖励以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奖励等,奖励标准、评选比例和评选办法执行《山东师范大学奖励条例》、《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试行条例》、《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此项基金由学生处掌握使用。

  (二)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分两部分提取和划拨。其中,按每生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用于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由学生处掌握使用。按每生每年35元标准提取,用于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学生困难补助基金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基金、困难学生大病补助等。此项基金由学生处掌握使用。

  (四)学生资助业务经费用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和改善、办公业务等。此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使用。

  第六条
  学生管理费包括学生处学生管理费、团的活动经费和学院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处学生管理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34元,团的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13元,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为每生每年50元。

  第七条
  学生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生处学生管理费用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军政训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创新研究以及与开展以上工作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等。此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使用。

  (二)团的活动经费用于学校共青团的各项活动,此项经费由校团委掌握使用。

  (三)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用于各学院学生班级、社团、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各学院掌握使用。

  第八条

  学生资助基金由财务处于每季度末提取并划拨入相应项目账户。学生管理费采取预算指标分配的方式由财务处分配到相应项目账户。

  第九条

  学生资助基金、学生管理费的经费报销要求,依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mail: xgzx@sdnu.edu.cn xshch@sdnu.edu.cn 山东师范大学 学生工作部(处)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邮编:250014 联系电话:(0531)8618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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